欢迎访问甘肃省法学会官方网站
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2015年度甘肃省法院十大案例发布
访问量:2990 发布时间:2015-12-31 10:49:00

(兰州晨报记者 董子彪)自2008年开始,甘肃省高院已经连续8年发布全省法院十大案件。12月30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据介绍,发布的案例均经过全省法院自下而上推荐,再经过统一评审确定,整个评选程序严格,征求意见广泛。其中,包括刑事类3个案件,民事类3个案件,行政类2个案件,执行类2个案件,均具有各自行业的典型意义。

修改小面额手机电话卡盗窃资费五人获刑

2012年11月初,王伟、杜飞龙携带电脑等作案工具前往成都市,租用被告人彭辉的住房后,以彭辉的名义安装了宽带,作为拨打网间电话的工作室。2013年5月至7月,彭辉负责看管设备和拨打网间电话,其与王晶晶先后对王伟提供的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的715张SIM卡进行了修改密码、取消增值业务、修改套餐、停机保号等业务操作,并将卡插在猫池上用拨号软件拨打哈尔滨的语音电话,透支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话费共计635293.25元。2013年7月至8月,王伟、王晶晶等人用类似的办法,造成定西移动公司资费损失合计1917069元。

省高院终审认为,王伟等人通过拨打声讯信息台电话,从中赚取非法利益,侵犯了移动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因此,王伟等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判决王伟有期徒刑12年。王晶晶有期徒刑5年,李勇、杜飞龙均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彭辉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车辆追尾相撞致5死23伤保险代位权引纠纷

2013年8月29日王某某、丁某某共同驾驶邯郸顺成公司的重型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乌鞘岭隧道出口发生故障,王某某停车,由丁某某(无驾驶证)掌握方向盘,王某某下车松开部分刹车调节装置,致车辆制动系统失灵滑行,丁某某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约20分钟后与武运公司客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追尾相撞,造成客车上人员5死23伤。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97万元;王某某、邯郸顺成公司共同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117万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某的行为构成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下,不应对丁某某无证驾驶的行为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改判:王某某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234万元;邯郸顺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质量有问题109户业主状告开发商

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在庆阳市西峰区箭道巷19号土地上修建嘉禾家园,在办理完相关规建手续后开工建设,并与本案109名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施工中,东新公司在该宗土地上修建了两幢楼房共112套外,还在院内修建了13间车库并自行出售。后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2009年年底,原告方陆续入住该小区后发现,小区的物业管理、供水供暖、楼房质量等存在问题,遂于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先后向庆阳市住建局、庆阳市建筑业管理局投诉,经查验该小区存在围墙倾斜严重,有倒塌危险等质量问题及开发商在院内违规修建车库等问题,在召集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109户业主将东新公司诉至法院。

庆阳中院一审判决东新公司承担109户业主提出的管道维修、地下室漏水、屋面防水等各项维修费用及住户损失共计1672081元。东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变更土地使用权兰州铁路局诉甘谷县政府

2007年12月19日,甘肃省政府给兰州铁路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257673.6平方米。2007年,甘谷县政府将原甘谷油墨厂(已破产,原甘谷油墨厂一直和原兰州铁路分局逐年签订合同并交纳土地管理费,使用该宗土地)用于铁路专用线的土地,出让给甘肃盈科化工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使用面积5684.8平方米。2010年7月5日,甘肃盈科化工有限公司将该土地转让给甘谷县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2012年7月4日,甘谷县国土局委托天水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将该地块挂牌出让,本案第三人汪泉应以256万元的出让价取得该地块,并于2013年12月9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仓储用地。该证记载的4.22亩土地与省政府颁发给兰州铁路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合。第三人汪泉应已在该诉争土地上修建了永久性构筑物。兰州铁路局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甘谷县政府向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天水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被诉的土地登记是原审第三人汪泉应依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变更登记。甘谷县政府在明知争议土地使用权已向兰州铁路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将同宗土地向原审第三人汪泉应颁发的谷国用〔2013〕第0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绝搬迁致项目建设停止法院调解住户房屋拆迁补偿

安宁区政府于2003年2月20日与十里店街道办签订协议书,征收十里店保安堡村集体农用土地25.503亩。同年2月28日,安宁区政府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告明确了甘肃远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建设范围及面积。安宁区桥头新村被拆迁户57户,其中52户已拆除,李冬梅等5户拒绝搬迁。2014年10月10日,安宁区政府向被拆迁人李冬梅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冬梅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冬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安宁区政府就土地征收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关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李冬梅的诉讼请求。李冬梅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协调,十里店街道办与上诉人李冬梅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欠债10年不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获刑

2004年12月,郝富荣雇用司机郝德清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张引娥左下肢截肢、右下肢大腿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郝德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张引娥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郝富荣和驾驶员郝德清赔偿。2006年1月,省高法终审判决郝富荣、郝德清连带赔偿张引娥各项损失共计490977.43元。判决生效后,张引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郝富荣于2006年4月支付6.7万元后下落不明。后经了解,事发后郝富荣于2005年6月22日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赔偿款218686元;同年6月28日,郝富荣将肇事货车转卖给他人。执行法院认为,郝富荣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4年11月将有关线索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郝富荣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将剩余未履行的528012元赔偿款全部支付。

2015年2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法院对郝富荣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郝富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将赔偿款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自制检验报告单夫妻二人造劣质乳饮品获刑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昌某伙同妻子张某招聘十余名工人,在平凉市崆峒区租用的厂房内,配制生产15种牛奶饮品,并自制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单,印贴产品合格证,又将生产的各类产品对外批发。案发后从其生产车间及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牛奶饮品82418箱,货值金额659265元。经平凉市质监所检验,其生产、销售的牛奶饮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平凉中院终审认为,昌某、张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大量生产、销售劣质牛奶饮品,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终审判处:昌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专利被侵权沈阳中铁获赔454万

“短型减速顶”实用新型专利于2003年12月3日获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杨楠、杨志宏、杨恩久。后三人决定利用该专利技术入股沈阳中铁。2010年9月,沈阳中铁和减速顶中心同时向兰州铁路局兰渝线“减速顶”项目进行投标,减速顶中心中标签约,合同价为5716828元,数量为15164台,到站单价为377元。后减速顶中心与宁波中铁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供货数量为15228台,单价333元,于2011年向兰州铁路局供货、安装,并通过验收,沈阳中铁发现与其产品相同,遂引起诉争。

二审最终认为,沈阳中铁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减速顶中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侵权产品”,且减速顶中心提供了与宁波中铁签订的供货合同、购货发票、涉案产品的专利证书及技术说明,证明侵权产品是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价格购进,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遂改判宁波中铁赔偿沈阳中铁4549200元。

陷欠款纠纷银垠大厦强制执结

兰州天奇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爱之泰公司应向天奇集团支付欠款等共计8700余万元。由于爱之泰公司未履行义务,天奇集团向省高法申请强制执行,省高法将该案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爱之泰公司名下除在建工程银垠大厦外,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其也无力对该大厦复工建设。而银垠大厦系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农垦机电总公司与爱之泰公司三方联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联建三方即产生纠纷进入诉讼,历经最高法终审判决联建协议继续履行。从2007年起,爱之泰公司在未取得预售房屋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大厦170余套房屋出售。除本案外,另有10家单位或个人持不同法院判决申请参与分配,债务金额达1.6亿元。

鉴于涉案财产为在建工程,债务人众多,执行法院决定对该大厦整体拍卖偿债。联建方提出异议,经异议审查及省高法复议,联建方最终同意拍卖。2014年12月24日,银垠大厦以4.005亿元司法拍卖成交。之后,执行法院对爱之泰公司所有债务进行登记、核对,依法制定了案款分配方案。在向175户购房户优先发放购房及补偿款6600余万元后,向本案申请人和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支付了剩余款项。2015年6月30日对银垠大厦在建工程向买受人进行了移交,该案顺利执结。

虚构“手机投资”项目诓财近7800万元主犯获无期

吕钊利用自己以前做过手机销售生意,熟悉工作流程的便利,谎称自己系电信部门高管,从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18日,利用假合同、假协议和虚拟的订货铺货单为诱饵,谎称投资手机生意可获得高额利润,同时又以做虚假的石油生意能获取高额利润为由诱骗受害人进行投资或给其借款,许诺利息4%—48%不等,骗取张某某等40余人向其投资或借款,致受害人投资款6962.9821万元不能返还。同时被告人吕钊利用与他人签订手机销售合同,采取收取货款不发货或将他人的手机高进低出的办法骗取魏某某等手机款800.7973万元。在吕钊集资诈骗过程中,被告人龚志强、胡维宾、费文斌、程雁龙等公开宣传投资吕钊的手机生意可获得高额利息和回报。被告人龚志强吸收杜某某等20人投资款5860.7021万元,被告人胡维宾吸收马某某等9人投资款共计1554万元,被告人费文斌吸收申某某7人投资款共计326.6万元,被告人程雁龙吸收白某某等人224.1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吕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龚志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胡维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费文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程雁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摘自每日甘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