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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司法改革可在多领域互鉴——访省委政法委调研员冯之东博士
访问量:2908 发布时间:2017-08-02 17:38:00

“海峡两岸同宗、同源、同脉,无论是在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还是在司法交流合作上,都有着深厚而广泛的法理基础和民意基础。”7月29日,省委政法委调研员、法学博士冯之东在参加第六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鉴于两岸具有共同的文化传统、相似的法治历程、相近的民众法治思维,同时又在司法改革中面临着许多相似甚至相同的问题,两岸相关司法制度设计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成败得失,完全可以为彼此提供借鉴。

冯之东认为,司法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革的是利益格局。他说,大陆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无论是改革层级,还是改革内容,都是史无前例的。截至目前,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当然,司法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我们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和克服的困难还有很多。特别是,无论作为改革“牛鼻子”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还是作为改革基础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都需要构建“权责利”有机统一的平衡机制。这是我们必须实现的改革目标。

冯之东通过对大陆和台湾的司法改革比较研究发现,两岸司法改革完全可以在审判责任豁免制度改革、探索司法辖区改革、人民参与审判制度领域等多个领域相互借鉴。比如,在探索司法辖区改革领域,台湾地区是按“司法区”而不是“行政区划”来设置法院,有利于让司法权摆脱地方束缚,大陆在此领域已经有所借鉴;在人民参与审判制度领域,大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范围较为广泛,包括特定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而台湾的人民观审制度仅限于刑事重罪案件,偏于狭窄,可以借鉴大陆的规定适当扩大观审范围。

他同时研究发现,两岸在司法改革进程中也面临着许多相似甚至相同的问题,其中如何处理好放权与控权的关系问题较为典型。这迫切需要两岸法学法律界集中智慧,共同研究,积极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放权与控权有机统一、相互平衡的改革举措。

“在大陆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在此大背景下,更应当坚持放权与控权相统一,两者不可偏废;更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对放权后的司法人员加强监督,以遏制司法权力滥用。”冯之东说,如何在当下中国成功构建一套结构完整周全、内外进退有据、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体系,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广大民众翘首期盼的社会愿景;让两岸司法改革在交流互鉴中不断取得文明进步,也必将为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维护两岸人民交往权益带来福祉。

冯之东作为甘肃法学法律界代表参加此次论坛,他对甘肃法学法律界深化同台湾地区和大陆其他省市区的交流合作充满期待。他认为,甘肃作为一个欠发达省份,论是经济社会发展,还是学术理论研究,在各个领域均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希望甘肃法学法律界专家学者能够更多地参与像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这样高层次、高水平的法学法律交流合作活动,吸收和借鉴两岸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紧密结合甘肃实际,有力推动甘肃法治建设特别是司法改革取得更大进步,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

(甘肃法制报记者 刘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