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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规则
访问量:5855 发布时间:2015-07-25 22:1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会会员工作制度与机制建设,加强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保护和使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和档案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主要内容为入会后收录的团体会员法人单位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个人会员的简历、学历、职称、联系方式以及学术成果等情况。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法学会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信息和档案的管理,并监督、指导下级法学会对直管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法学会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会员信息和档案。

第二章 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建立须形成电子和纸质的双载体。

第六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电子载体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文字载体必须有专用档案柜保存。

第七条 团体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单位的名称、性质、简况、法人代表、通讯号码和地址、入会申请、所属法学会审批意见、批准入会时间、会员证编号等。

第八条 个人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党派、学历、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所在单位、通讯号码和地址、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批准入会时间、会员编号等。

第九条 上述团体和个人会员信息的来源,须以书面形式经单位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向所属法学会申报。会员应对申报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负责人应及时妥善收存、整理并保管会员的资料、信息,首先以书面形式存档,随后及时录入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文字资料和电子档案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会员信息发生变化,相关会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档案管理负责人收到后应及时更正。

第三章 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参照我国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均应长期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负责人应确保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泄露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内容。不得未经批准对外使用会员信息,禁止外借会员档案。

第四章 会员信息和档案的使用

第十五条 法学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需查询和使用会员信息时,应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审慎提供。

单位查询会员信息的,须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经本法学会会员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审慎提供。

原则上不受理非会员对团体和个人会员信息的查询。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审慎提供。

第十六条 凡在开展会员服务工作中需向服务方提供会员通讯信息的,例如:寄发资料和群发手机短信等,均须与服务方预先签订信息保密契约(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