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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
访问量:9289 发布时间:2015-07-25 22:17: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同会员的联系,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按照中国法学会以及所在地法学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法学会的会员部门承担会员联络员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会员联络员的设置

第四条 凡是个人会员在10人以上的单位,均应设立会员联络员,会员较多(30人以上)的可设立会员联络组,每个联络组可设2-3名会员联络员。

第五条 会员联络员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登记表”,经所在地法学会会员部门审批后,颁发“会员联络员聘任书”,并建立档案。

第三章 会员联络员的条件

第六条 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七条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事业心,是本单位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骨干。

第八条 热心会员工作,能广泛联系、团结本单位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办事认真公道。

第四章 会员联络员的职责

第九条 按照中国法学会以及所在地法学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年度会员工作计划。

第十条 协助组织本单位会员参与法学会的活动,转发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了解、掌握本单位法学法律人才情况,完备信息资料案卷和统计,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向所在地法学会作出年度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法学会的入会条件和程序,协助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向所在地法学会以至中国法学会推荐本单位会员的法学研究成果,向中国法学会刊物及网站提供稿件,通过法学会组织举办的活动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建言献策、施展才智的机会。

第十四条 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和宣传法学会的工作,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促进会员在本单位为法治建设发挥作用。协助所在地法学会收取和转交本单位个人和团体会费。

第五章 会员联络员的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法学会应通过召开会员联络员工作座谈会、专题研讨会或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密切与会员联络员的联系。

第十六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会员联络员的,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所在地法学会会员部门,由会员部门商其所在单位另行选择会员联络员。

第十七条 各级法学会应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会员联络员及时予以鼓励和表彰,并函告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