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会年会实施,提升年会质量,充分发挥年会在学术交流、理论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结合中国法学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举办年会应当遵循广泛参与、注重成果、节俭办会的原则,提倡学术平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对年会予以支持和指导。研究会应当高度重视年会的举办,确保较高的质量,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年会举办情况纳入研究会评估内容。
年会由中国法学会作为指导单位,研究会作为主办单位。
第四条 研究会应当紧紧围绕国家法治建设大局和本学科的基础重大前沿问题,结合本研究会的研究领域设置年会主题和具体议题。
年会主题和具体议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与中央已经明确的立场、观点和表述相违背。
第五条 年会计划一般应提前3个月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备案。中国法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重点和需要,提出调整建议。
研究会在年会筹备过程中有重要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报告。
为了争取中国法学会领导出席年会并指导研究会工作,各研究会应尽量避免举办时间过于集中。
第六条 研究会应当面向社会开展年会主题征文活动,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论文评奖、出版年会论文集,优先安排论文作者或优秀论文作者参会。
第七条 研究会可以借助举办年会的契机,开展青年法学优秀成果奖或青年年会优秀论文奖的评选活动,以研究会的名义予以表彰。
第八条 年会期间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需要研究增补拟任研究会负责人事宜的,应按照中国法学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研究会应当于年会举办30日之前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提交年会通知(含中国法学会领导邀请函)、研究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会议程、年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工作报告应包含本研究会支持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具体成果。
研究部可以根据中国法学会的总体要求对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条 研究会举办年会,应当提前告知承办地所在省市的法学会,积极取得省市法学会以及相应研究会的支持和参与。
第十一条 研究会应当高度重视年会安全的组织工作,做好安全预案,确保会议期间代表的安全。
第十二条 研究会应重视年会的宣传工作,可邀请相关媒体单位参加,对年会进行报道。研究会应当在年会结束后尽快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报送年会新闻报道材料(含相关照片),在中国法学会网、中国法学创新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研究会应重视年会成果转化工作,年会结束后尽快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报送年会论文、年会综述等相关材料,并围绕年会重要观点形成若干篇《要报》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可以对各研究会组织年会的经验进行交流,对举办年会社会影响好、研究成果突出的研究会,在研究会评估中予以充分考虑。
第十五条 年会需要邀请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中国法学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其他重大学术活动,参照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