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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访问量:3431 发布时间:2015-07-08 10:15:00

(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0年1月12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的活动,加强对研究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团结与组织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章 研究会的任务

第三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五条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六条 参与国家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参与执法、司法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法治实践。

第七条 组织评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里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扶植年轻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成长,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 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参与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十条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第十一条 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研究会的组织

第十二条 研究会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研究会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研究会理事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者副处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可以在港、澳、台地区产生理事,候选人应事先报中国法学会,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研究会理事应当参加研究会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者届内有三年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三条 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研究会重要日常工作。

会长为该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有协调能力,能团结带领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的知名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正高级学术职称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研究会理事人数的10%。

研究会会长一般不兼任中国法学会其他研究会会长职务,不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研究会可设名誉职务,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章 研究会的设立

第十六条 设立研究会应当根据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实际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实际需要和新兴法学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基本不交叉、不重叠。

二、本领域有相当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学者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

第十七条 设立研究会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立研究会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征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十名以上中国法学会理事联名,也可以向中国法学会提出设立研究会的建议,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交由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再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设立。

理事联名提出设立研究会的建议内容,应当包括:

建议设立的酝酿过程;

建议设立的理由;

拟研究的对象和领域;

该研究领域目前的研究状况和研究力量;

研究会的组织规程草案;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的建议方案;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名誉会长、顾问的建议人选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研究会经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立后,应当组成筹备组进行筹备,并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本办法,民主选举产生研究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研究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并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与已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名称、研究范围相同的;

(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研究会换届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换届。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必须在届满前完成换届的各项筹备工作。特殊情况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实行任期制。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连续任职的时间由研究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新一届研究会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由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人选作为常务理事正式候选人名单草案,提请理事会会议民主选举。

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后,作为正式候选人名单草案,提请理事会会议民主选举。常务理事会协商不一致时,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意见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届中补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应当于每届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获书面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换届筹备工作。于换届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获书面批复同意后,提请理事会会议民主选举。换届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报送研究会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等备案材料。

第六章 研究会的撤销、分立和合并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可以决定撤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警告或者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二)连续多年不开展学术活动,长期处于瘫痪状态,经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三)失去存在必要的。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可以决定研究会的分立或者合并。

第七章 对研究会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报中国法学会。

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学术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研究会召开年会及举办其他学术活动的安排。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应当于年会和学术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相关的综述材料。

第三十条 研究会与国外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或者互访、接受国外及港澳台资助、捐赠,应当事先书面报告中国法学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作为联系研究会的工作部门,应当做好具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向研究会寄送《中国法学会》工作刊、《研究会信息》等相关资料,加强中国法学会与研究会之间以及研究会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通过组织国情报告会、专题考察等相关活动,推动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了解我国国情;加强对研究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研究会的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研究会,除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本办法开展活动外,还应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