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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军: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法治实践的历史启示
访问量:823 发布时间:2024-08-21 11:05:4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冯玉军

>>陕西铜川,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视觉中国供图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由中共陕西省委和陕甘边特委领导,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带领红二十六军和陕甘边人民,历经艰难曲折而逐步建立和发展的重要根据地。从1931年初步创建,到1935年陕甘边革命根据地与陕北革命根据地统一成为陕甘革命根据地,在党的历史上有着起承转合的特殊地位,为中国革命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中国共产党在这片热土上领导人民开展解放劳苦人民、建立人民民主专政,进行法治道路的伟大探索,取得了弥足珍贵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成果,为根据地全面建设提供了制度保证、治理方略、光辉范例和文化支撑,蕴含着永不褪色的时代价值。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走上武装斗争和武装割据的道路。从秋收起义到红军长征,全国共建立了十几个革命根据地。各根据地也先后建立起红色政权,制定了包括宪法大纲、选举法、惩治反革命条例以及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在内的各种革命法规,开展了包括人民法庭在内的一系列革命法治实践。但由于王明“左”倾错误领导,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和各地革命斗争失败,党中央和中央红军被迫实行战略转移,其他革命根据地红军也陆续转移。

就在南方革命根据地相继沦陷、革命陷入低潮之时,陕甘地区的革命斗争却呈现出星火燎原之势。1934年11月7日,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正式成立,沉重打击了国民党反动派在西北地区的反动统治,为长征中的中共中央、中央红军和红二十五军提供了相对安全的立足之地。与此同时,陕甘边革命根据地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政权和法治建设,继承发扬了老苏区的优良成就及其革命传统,纠正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左”倾错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的革命实践。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民主制度日益完善,法治建设的经验更加成熟。

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依照党中央的指示,制定了正确的施政纲领。在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实行不分阶级的民主制,在县乡基层政权中大力推行民主集中制下的边区县政机制,实行普遍的村民自治。贯彻精兵简政方针,在决策机制中充分体现了为民、统一、精简、效能原则,减少政出多门的管理弊端,减轻边区人民的税负和各种负担,重视干部选拔考核的群众基础和群众满意度。在诉讼制度、审判作风以及在推行人民调解制度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使我国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还颁布实施了包括土地、财政粮食、军事、统一战线、民政劳资、文化教育、知识分子、肃反、廉政、社会教育改造十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大大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法令化。土地政策上,将所有土地按山、原、川等不同地质分成上、中、下三等,实行依靠贫农,巩固地团结中农,区分富裕中农,不与富农混淆,消灭地主(没收地主一切土地,但不主张从肉体上消灭地主、富农,给他们以自食其力的出路)和封建剥削,按人口和劳动力的混合原则分配土地的政策,团结最大多数人,消解社会矛盾、激发农村生产力。粮食政策上,尽力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不征粮、不派款、无任何税赋,采取了休养生息的安民政策。难民贫民政策上,彼时由于河南、山东、安徽等地水患频发,大量难民流入陕甘宁边区。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颁布《陕甘宁边区优待外来难民和贫民之决定》《陕甘宁边区优待难民办法》《陕甘宁边区优待移民实施办法》等政策予以优待。军事政策上,实行自愿兵役制。社会政策上,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类社会组织,区分其性质,有的坚决镇压、有的团结争取、有的促其改造,同时颁布并宣传禁烟、禁赌、放足等条例,对红军家属,社会上的孤寡残疾,发动群众救济。其他诸如肃反政策、知识分子政策、文化教育政策等,对于保护人民利益、分化瓦解敌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保卫和壮大革命根据地、促进社会文明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内收藏革命文物、文献资料120余件。视觉中国供图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以后,即通过不断的革命斗争实践和经验教训的总结,对中国社会和革命性质的认识不断深化,逐步形成自己的国家观、法律观和社会治理观,逐渐提出依法执政理念,进行了独具特色、坚持不懈的法治探索。这其中,中国共产党在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执政时期进行了适合中国国情法治建设的重要尝试,为以后在军事上、政治上、法律上确立全国执政地位,不断锤炼提高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坚持巩固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坚持党的正确路线,努力克服“左”和右两种错误倾向干扰,经受住了挫折和失败的考验,表现出政治上的成熟和独创。在党的领导下,先后制定《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等规范文件,同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制度体系。

二是坚持工农民主专政。革命与旧法制互不相容,必须打破旧法统、建立新法统。董必武提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旗帜下,党领导人民在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积极展开民主化、法治化的政权建设工作,推进民主选举,改行议会政治,放手发动人民群众,稳步扩大统一战线。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实行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和工农民主专政,在政权的产生方式、组织方式、行使职权方式等方面的探索,为后来抗日战争时的边区参议会、解放战争时的政治协商会议和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借鉴。

三是坚持司法为民。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在给各县司法处的指示信中,作出在人民群众中建立司法基础的重大决定。习仲勋同志提出“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决心(但这不是说到乡村去睡觉,而是从思想上工作上去深入)。必须如此,才能把我们的司法政策贯彻得好,才能使司法工作同人民取得密切联系。”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创造并推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采取就地审理、巡回审判、便利诉讼等一系列做法,与群众打成一片,手续简便,便利诉讼,公正合理办案,正确界定、妥善处理了根据地内外各种不同类型的矛盾,深受群众欢迎。这种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因此,结案迅速、正确。凡属调解范围的案件,就在裁判员掌握下或交由群众调解结案;凡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就把调查研究的情况放在群众中进行酝酿,是非曲直摆在明处,取得多数人思想认识一致后,再行判决。

四是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在法治建设中,把惩办与教育结合起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进行坚决镇压;对人民内部犯罪行为实施惩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大力扩大统一战线。与此同时,采取开放搞活的办法,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根据地实际的经济政策,打破了敌人的经济封锁,繁荣了边区的经济基础。通过兴办学校、编印刊物、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充分宣传动员民众、普及科学常识、启发群众觉悟。这些政策法令展现出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生命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

(本文是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及其理论阐释研究》阶段性成果)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3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