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旭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经常与欧洲大陆尤其是德意志民族国家建构与统一的现代化进程相联系,“国家就是一群人根据法律的结合”,被认为是西方一种典型的国家现代化图景。这种“现代化”意味着四个基本面向:一是理性化,法治国的基本诫命是国家要依据和尊重人的理性而存在;二是世俗化,法治国服务于满足世俗生活的个体和公共福祉这个目标;三是制度化,法治国在以宪法为基础的法体系里获得强制效力并得到实施,实现对国家公权力的授予和控制;四是普遍化,法治国蕴含可普遍化的人类价值和国家目标。
与上述法治国家的特征对勘,法治国家的中国式现代化图景既包含着对现代化一般规律的遵循,也是中国自身传统、国情塑造的结果。在法治国家的理论建构中,同样亟须打破“现代化=西方化”的迷思,在中国现代国家秩序与法治秩序双重建构、互动的过程中建立起我们阐释法治国家的中国式现代化图景的自主知识体系。从根本上说,现代化是人类生活的一种整体性历史运动,它本身就体现出在不同时空里流动性、多元性和根据具体实践情境自我反思性的特征。
首先,法治国家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它的根本历史土壤不是作为“需求体系的市民社会”,它的历史语境不是“原子式个体对抗抽象国家”,而是一种特殊的现代社会形态,那就是社会主义。这意味着理解法治国家中国式现代化图景的三个基本命题。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党领导逻辑。与康德式的“原子式个体为满足私法意义上的权利保障而通过公法契约组建法治国家”不同,中国法治国家建构的内生动力、基本路径和领导力量始终来自社会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政治理想和行动的精英艰苦奋斗的结果。因此,法治国家在中国始终存在“政党—国家互动”的混合结构。无论是在局部地区执政还是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执政,中国共产党的政党理性始终是法律理性的来源和保障,始终是通过法律来建构国家、规范国家、发展国家的领导者、推动者和捍卫者。作为国家统合之根本框架的现行宪法在第1条明确宣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就是最鲜明体现。
二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塑造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蕴含着带有中国特殊历史和现实情境的价值图谱,它不能完全用西方法治国家世俗化目标来解释,代表着一种特殊的人类文明类型。例如,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要义,就使得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始终具有一定的道义性基础与超越性品格。现行宪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精神文明条款的规定,显然与西方自由主义中立式的法治国家观有很大不同,宪法对国家目标、国家任务的强调,对公有制与共同富裕、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物质帮助权的规定等更是直接鲜明表达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国家观。
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配置逻辑。与市民社会逻辑条件下所推演出来的分权与代议民主逻辑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配置逻辑在法律框架里必然遵循整体国家权力观,是一种民主集中制。在中国宪法里隐含着一个“双重不可分原理”,整体的国家权力全部、完整、直接归属于整体的“人民”。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正是这个原理的规范依据。
其次,法治国家的中国式现代化是受到中华文明滋养的现代化,中华文明自身的特殊性、连续性都在底层逻辑上塑造着中国法治国家的内在机理。中华文明在五千年的演进中对于政治共同体(国家)特殊的正义观、道义观、治理观都深刻影响着今天法治国家建设。例如,儒家文化天下观所蕴含的“无差别的政治”和“仁爱的政治”,是今天我们理解中国宪法上国家保护义务的平等性、全面性的重要理论根据,是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式宪法人权观所强调的“人民至上”,最真实保障人权的重要理论渊源。又如,中华文明对国家权力行使道义基础的强调,对“为政以德,譬如北辰”的追求,是今天我们通过宪法建构国家监察权强调对行使公权力的所有人员进行道德评价、风纪监督、法律约束的重要思想资源。而“六合同风,九州共贯”的大一统传统,则塑造了宪法对祖国完全统一、积极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规定的根本逻辑。
最后,法治国家的中国式现代化是面对具体、客观约束条件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首先就是对客观约束条件的分析和判断。这个客观约束条件必然也会投射到法治国家现代化建构的过程中。它意味着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必然要依赖建构理性,要有规划性,而不可能走纯粹自发演进式的道路。人口规模和地域规模,决定了自发演进的试错成本将非常高,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法治多元性对统一性的挑战。人口规模巨大不仅是数量上的概念,还必须分析人口结构存在的特征,例如城乡差异、民族差别、阶层多元。地域广阔也不仅是空间的物理范畴,还意味着内部的差异性、多元性以及不同空间所承载的文明形态差异,呈现出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信息技术文明等多种形态“时空叠合”的态势,也由于这种叠合而导致“文明互嵌”。例如平台经济的商品售卖就有可能同时叠合工业文明与信息文明、农业文明与信息文明,从而导致国家权力的运行逻辑和不同形态也发生“权力叠合”,从而引发“治理叠合”。从建设法治国家来看,也就意味着这种权力叠合和治理叠合带来的法律规制手段必须更加系统、集成,有机贯通,一体建设。
以上论述主要是结合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展现的规律性来对其正在徐徐展开的画卷进行描述。同时,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对这幅图景做更多的理论期待和展望。
一方面,法治国家的中国式现代化要超越西方形式法治国和实质法治观的历史辩证法,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对实质平等和正义的追求,使得中国式法治国家很难变成一种机械坚守和理解严苛规则的形式法治国,但是实质法治国所来源的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竞争逻辑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也很难在中国加以复制。中国的社会主义与中华文明滋养了特别的国家正义论,这种国家正义论既不同于形式法治国的以资格平等和规则形式正义作为追求,也不同于实质法治国对国家补充与辅助责任的强调,更不会陷入实质法治国引发的“价值决战”。中国的国家正义论始终要求在一个具备道义感的执政党领导下,国家及其权力行使者要有“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政治使命伦理和以牺牲奉献作为最高政治美德。
另一方面,法治国家的中国式现代化图景要超越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理论二分法。现代中国不是西方契约论式、在国家与人民对立的逻辑里更多关注资源的原始分配和交换,国家与人民在中国的法律安排里具有一致性,“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必然决定了人民自身的正义生产功能,这是一种“生产正义”。中国迈向现代化强国的过程中,同时还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因此法治国家还必须是有能力、负责任预防风险并善于通过法的安定性和可计算性化约偶然、复杂和随机性的国家。在这个意义上,“预防正义”也是法治国家的中国式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