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

道德风险、法律公平与社会责任

发表于:2015-07-23 18:59:00

李小平 刘彦荣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内容摘要: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哲学的永恒话题,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成法哲学家两种不同争论的焦点。当法律缺失了道德的基础,社会公众还会对法律产生信仰吗?当道德失去了法律的肯定,社会公众还会将道德发扬光大吗?面对日益突出的道德风险,社会公众不仅对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良好道德风尚疑虑不已,也对法律公平正义产生了巨大怀疑。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不仅要重视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更要注重提倡精神文明发展的作用。保护社会公众在道德行为中免遭不必要的侵害,不仅要依赖于法律公平公正,更要社会积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

关键词:法律公平 道德风险 社会责任 形式正义

2006年11月2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公交车站65岁的徐寿兰跌倒受伤后,被下车的青年彭宇扶起,并将徐寿兰送到医院。后来徐寿兰将彭宇告上法庭,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按公平责任判定彭宇补偿徐寿兰损失的40%,共计45876.6元”。其中,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其应该是抓住撞倒徐寿兰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将其送至医院。

2011年10月1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岁女童悦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被两度碾压,七分钟内从悦悦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都没有对悦悦伸出援手。2011年10月21日,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后离开了人世。

2013年7月24日,黑龙江省桦南县医院17岁的实习生胡伊萱在街上偶遇孕妇谭蓓蓓,谭蓓蓓以身体不适骗取胡伊萱的信任,让胡伊萱送其回家。回到谭蓓蓓家中后,谭蓓蓓的丈夫白云江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放入饮料中让胡伊萱喝下,白云江趁胡伊萱昏迷后实施了猥亵行为。后白云江和谭蓓蓓怕被人发现便将胡伊萱杀害并将胡伊萱的尸体掩埋。

一、道德风险

(一)道德风险的产生

除了南京的“彭宇案”,同时还有温州的刘子龙案、西安张衡案、天津许云鹤案、金华吴俊东案、如皋殷红彬案……。诸多类似案件被舆论媒体冠以“××版彭宇案”,一时间舆论媒体的报道中频现“乐于助人者反被诬陷成为施害者,老人跌倒无人敢扶的状况”。助人为乐反被诬陷,见死不救只求自保,这是社会道德的滑坡,还是社会公众风险意识的提高?当我们的社会由一个熟人社会变成一个冷漠社会,当伸出援手时还要考虑道德行为产生的风险时,优良的道德传统面临着巨大的困境,社会公众不禁要问:“道德风险是怎么产生的”?

1、道德素质的缺失

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的道德史,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提倡、弘扬社会公众见义勇为。道德风险不仅使道德进入了危险境地,也使社会公众失去了基本的安全感,导致学做雷锋有风险,乐于助人须谨慎。

由于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社会公众的物质生活成本变高,对物质利益的重视,忽视了精神生活对道德的需求,虽然国家大力宣传良好的社会风尚道德,但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道德风险的产生,并非是因为道德素质的缺失导致的结果。其实“国人的道德水平并没有上升与滑坡,总体上就一直是这样。宣传中关于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实际上反映的仍然是国人对于这种理想道德的向往与追求” 。所以,一直以来未曾改变的道德素质水平不可能成为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也更没有因此导致道德滑坡。目前社会中“诸多‘见死不救’现象并不能反映国人道德滑坡的倾向,反映的只是国人普遍存在的道德冷漠的常态” 。因此,对于目前社会频现的道德风险,并非是道德素质的缺失引起的。

2、法律公平的失度

有人认为,今天社会各地的“彭宇案”频现,与法律公平的失度有莫大的关系,“彭宇案”的法律判决成为了道德风险日益严重的导火线。 当道德风险发生之后,法院采取了有利于 “弱者”或实际造成损失的一方的判决,使社会公众无法准确把握如何规避道德风险的发生。法律是倾向于公平还是倾向于弱者?似乎,一声震响的法槌,敲断了社会公众走向弘扬优良道德传统的步伐,法律变成了道德的侩子手,不再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面对急需要解决的“扶不扶”,却产生了不止于道德、法律的困境,还有基于个人的经济利益选择的困境。法院依法判决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对案件的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都产生了强制效果、指引作用,但法律对涉及道德行为的案件审判,并不意味着决定社会公众必须去做什么,只是指引社会公众实施或避免实施某种行为。所以,“彭宇案”的判决不可能成为影响社会善良风气的重要因素,更不可能是中国社会道德滑坡、败坏的转折点、分水岭,也不可能是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

法律和制度可能在被平等地实施着的同时还包含着非正义。 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法院依法做出的形式正义的判决,与社会公众在道德观念引导下形成的实质正义的期望形成了反差。法律公平与否并不直接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却对社会公众认知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3、社会责任的缺失

由于目前我国经济水平无法建立十分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对于缺失的社会保障,社会公众通过转嫁他人的方式减轻自身的经济压力。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社会责任在其应该发挥作用的地方无法积极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道德风险的产生,并不是社会责任的缺失导致的结果。社会责任的缺失,只是对道德风险行为结果产生平衡、补偿调节的作用,对道德行为中利用“道德行为”进行欺诈,或者本身就是案件行为的施害者,为逃避承担责任自扮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是不会产生道德风险的。但是,健全完善的社会责任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道德氛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的桥梁,是人人服务社会、共同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前提。通过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做到社会责任落实到位,可以使社会责任有效地弥补道德风险产生的损害,发挥社会在公众生活中应有的作用。

4、舆论媒体的偏向性报道

有人认为,一些公众、甚至新闻媒体大肆宣传负面新闻作为获取关注、牟取经济利益的途径,更有把爆料违法犯罪或不道德行为的细节作为舆论卖点,超越理性地进行“媒体审判”,导致公众产生错误的预期,放大了道德滑坡的程度,形成了社会困境。 由于缺乏严格的社会舆论引导机制,这种舆论媒体偏向性报导的现象正在愈演愈烈。缺乏引导的舆论媒体为了追求单纯的经济效益,以违背职业道德的手段对社会现象进行偏向性报道,容易误导社会公众对社会现象的正常判断,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但舆论媒体的偏向性报道也不是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法律公平一样,舆论媒体对社会公众的道德行为只是一种引导的作用,并没有可能直接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

因此,社会道德素质并未存在滑坡,道德风险之所以“日益严重”,是由于发达的新闻媒体聚焦于此类社会现象和社会公众对规避道德风险的迫切期望形成了扩大化的认知,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在道德行为中成为道德风险的受害者。道德风险的产生不仅根植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也有人利用道德行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伪道德风险”,例如有人利用道德行为进行诈骗、敲诈勒索,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每个人的良心是紧要行动关头时对是非的最后仲裁者。 社会公众是否积极实施道德行为,是其个人自由的选择,法律和舆论媒体对其行为起着引导作用,道德风险只是个人实施道德行为的一种参考因素。

(二)道德风险的影响

不利于良好道德风尚的树立。道德风险并不直接导致道德滑坡、道德败坏,但却阻碍了良好道德风尚的树立,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容易引发信任危机,破坏人与人间的信任关系,使以信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经济交往遭受破坏,不利于促进经济繁荣发展。

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缺失安全保障,使社会公众无法适应已经习惯的道德认同,当助人为乐需要承担风险,见死不救成为常态时,社会的和谐稳定便无法得到实现,公众享受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便成为空谈。物质文明的发展需要精神文明的支撑,否则这种物质文明只是昙花一现。

(三)道德风险与道德素质

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每一个行为背后都有相应的目的和动机。不论是个体之间的经济交往行为、法律诉讼行为,亦或是道德行为,都是出于一定的目的或动机作出的抉择。在道德行为的过程中,有人追求社会名誉的获得,有人期望社会公众的认可或赞许,有人希望通过道德行为出名,也有人出自对自我内心的安慰或满足等等各种原因。道德素质是以个体为中心的自我内在追求,所谓的道德素质缺失只是极小部分人的行为失范,并非社会公众整体道德素质的缺失。道德素质缺失的结果只能是道德上的漠视,而道德风险却导致了道德行为的缺失,使社会公众不再以高涨的热情投入到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道德行为中去。具体的道德行为则是个体在自我追求中的有目的、有动机的选择。如有人愿意帮助老人,有人愿意帮助小孩;有人愿意帮助女性,有人愿意帮助男性;这种道德行为的选择是人最基本的行为方式,而道德风险的产生则并非与道德素质的高低有着必然的联系。马路上既有摔倒的老人,也有需要过马路的小孩,有人愿意扶起老人,也有人愿意帮助小孩,这种内在的自我选择并不是道德素质高低的表现形式。

因而,道德素质高低并不会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道德风险的产生却会引起社会公众道德素质的滑坡或败坏。当道德风险困扰着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在道德行为实施过程中犹豫不决,甚至因为惧怕承担风险责任而放弃实施道德行为,我们的社会道德素质不可避免的面临着滑坡。

二、法律公平与道德风险

在面对崇尚道德、“善”有可能成为法律惩治对象的风险面前,“扶不扶”不仅是道德抉择的一个难题,也是法律规制的一个盲点,更是社会公众对道德与法律选择的困境。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是最低要求的道德,同时法律自身也有局限性。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调控手段,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但二者也是相互协调并相互冲突,无法彻底划分各自的界限。

(一)平衡法律与道德冲突的价值

法律为了防止人为干预产生的法律不公平,强调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实体正义,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滞后性,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甚至会以程序正义产生实体不正义。

树立法律权威。法律贯穿、保护良好的道德风尚,有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弘扬社会正义,使法律更好、更完整的融入社会公众的生活。当法律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习惯中的道德风尚相冲突时,使社会公众与法律产生了距离感,无法准确把握法律的价值取向和评价标准,甚至使社会公众从内心产生抵触法律的情感。只有法律与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相平衡,才能更好的贯彻法律精神,执行法律规定,实现法律目的,树立法律权威。

不断完善法律。作为人制定的法律,必然具有局限性、滞后性,法律的规定以及实施必然落后于它所处的时代,这就需要不断健全、完善法律。当法律与道德产生冲突时,不仅在于法律有取舍的选择,社会公众也有取舍的权利,通过与道德的不断平衡、协调,使法律不断完善,以更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对良好社会道德行为的保护,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与法对秩序价值的追求目标是一致的。平衡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不仅从行为上确立了社会公众不得为“恶”的标准,也从内心的追求上要求社会公众积极为“善”。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 法律不仅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众的共同福利为目标,法律公平公正的运行,对于整个社会保持良好的社会风气起着促进作用。

(二)道德风险对法律规制的要求

1、公正裁判

法律的公平不是绝对的公平,法律的正义不是纯粹的正义,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只能是不断的接近公平和正义本身,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不能是向不公平和不正义靠拢。

法律裁判的依据是对事实真相的还原和推理,以期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通过立法规定的程序,以形式理性的方式由法律实施者居中决断由法律裁决的事项。法律的职能在于通过程序正义实现权利义务的有序分配,而不是实现与案件事实一样的情节。道德正义则要求实体的正义,通过实现事实真相来实现道德责任的归究。

法律规制将还原事实真相作为审理案件的手段,而准确的事实真相的还原有利于法律的判决更接近事实,也更符合道德的要求。

2、积极引导

法律对正义的“善”的肯定,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评价,法律对正义的“善”的否定,必定导致社会公众无所适从,甚至产生法律“逼迫”社会公众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内心规制的道德必然以为“善”的至高点要求社会公众积极、力争为“善”,强制规范的法律以为“善”的基本出发点要求社会公众不要为“恶”。法律通过程序正义实现权利义务的有序分配,不仅使法律的裁决更具说服力和执行力,也对社会公众实施相应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如果单个个人在道德感上本身就表现的麻木不仁,而不公正的裁决便会对其产生不正确的引导,个体道德责任就无法得到正确发挥。法律对不公正的道德行为的肯定,必然会对社会公众道德情感产生伤害。

法律公平公正的实施,不仅惩恶扬善,而且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有助于社会公众道德素质不断提升,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

3、强制保护

每当出现新的社会现象,社会公众总想通过制定法律予以规制,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社会公众的法律期望与现实的法律实践有着一定的差距。

道德风险的频现,迫使社会公众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应有的保护。法律可以保护社会公众在实施道德行为时免受不必要的侵害,却不可以强制的方式迫使社会公众实施道德的行为。但是,无法通过立法或司法的途径强制要求或迫使社会公众实施道德行为,这样的立法或司法不仅无法实现规避道德风险产生的效果,反而会妨碍社会公众对自我行为的自由选择。

(三)法律公平对道德风险的规制方式

1、实体规制

有公正就有不公正的存在,司法无绝对的公平,也无完全的公平,个案的不公正也是法律基本特征决定的结果。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决定了无法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法律本身的僵硬使得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与道德产生冲突。

对较高道德的要求从法律上加以规制,不仅脱离了道德对人心灵的至高要求,也混淆了法律本身的职责,而且也无法实现具体的操作。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无法用强制手段强迫自在的个人心理状态,否则就是越俎代庖。法律可以规制道德行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如立法可以给予道德行为中诬告陷害者较重处罚,对于肇事逃逸的可以强化处罚的力度、种类和措施,对于肇事后未逃逸的可以分具体情况由社会承担一部分的赔付责任。法律可通过惩罚、预防、救济、保障各种合法利益,但强加于道德行为的法律不仅无法促使社会公众更加积极主动的为“善”,反而证明了道德素质的低下和法律的严酷。虽然不可通过法律强制社会公众实施道德行为,但可通过法律制度对道德行为予以保护,对道德风险予以规避,保护道德行为中社会公众不受非法侵害,消除社会公众实施道德行为中的顾虑,不断促使道德水平的提高。

2、程序规制

法律对道德风险的规制,根本目的是实现道德与法律冲突的平衡,达到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实施道德行为。在法律程序上要化解社会公众对法律公正的偏见,就需要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公开、透明的进行,使社会公众真正了解到法律运行的规则,理解法律实施的精神,准确把握法律与道德产生冲突的根源,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时作出正确的选择。

同时,还应组织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司法的实践中来。在确保司法独立、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应当了解、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社会公众的参与的范围和规模,不仅可以化解社会公众对法律运行的不正确看法,也提高了社会公众规避道德风险的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弘扬良好道德风尚,促进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

三、道德风险与社会责任

(一)社会责任对道德风险的控制

1、社会引导

道德行为的向“善”不能单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保护社会公众向“善”,根本上还是要社会积极承担起应有的职责,尤其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大众进行积极正确的引导。同时,舆论媒体不应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风险程度夸大化以作为报道的重点,可以将如何规避见义勇为时规避道德风险的方法传授给公众。如2011年9月6日中国卫生部公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中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并提出了技巧和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发布的指南还有《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干预技术指南》、《儿童溺水干预技术指南》、《儿童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等。

社会应当以积极评价的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实施道德行为,对良好道德风尚行为予以表彰奖励,加大社会舆论正面、积极的引导。

2、社会评价

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以解除社会公众为“善”的顾虑。无法确定分配权利义务分担时,应将不确定的部分通过社会负责救助,让社会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同时,将舆论媒体的报道重心放在如何惩恶扬善、唤起社会公众道德良知上来,通过对特别的道德行为事迹加强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助人为乐、见义勇为。

(二)社会责任对道德风险的救济方式

1、精神鼓励

社会责任的实现有很多的方式和途径,在对道德风险产生的损害进行救济时,应该重视精神鼓励,主要是“抓典型、树榜样”。对于在弘扬社会优良道德传统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重点事迹,应当加强宣传的力度和措施,使社会公众以典型为榜样。对道德行为的实施者来讲,社会的精神鼓励不仅是对其实施道德行为的肯定,也使其实现了自我内在价值。

2、物质奖励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的道德行为不仅需要社会和社会公众在精神层面的肯定和赞许,也要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通过物质奖励激发社会公众实施道德行为的热情,不仅符合目前社会的实际状况,也与社会公众的基本期望相吻合。物质奖励使社会公众在道德行为行为中更加积极主动,也是给予道德行为实施者最现实的肯定。

3、物质救济

物质救济不同于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是对于道德行为本身的肯定和鼓励,而物质救济是由于道德行为使道德行为实施者受到了损害,不论是个人自身的损害或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害,如助人为乐自己受到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见义勇为导致其他人受到了损害,可以由社会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社会在物质上的救济不仅是对道德行为的肯定和弘扬,也是减少道德行为实施者经济损失的重要措施,更是对社会自身责任的主动承担,是社会公众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内容。

(三)社会责任对道德风险救济的制度构建

建立完善、全面的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在道德行为中产生的风险主要是人身损害和物质经济利益的损失,如果要社会公众承担高额的经济费用,必然会进一步恶化社会风气,加剧道德风险产生的危害。全面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了社会公众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即使发生了道德风险,也不会加剧道德风险带给社会和社会公众的不利影响。

建立健全救济补偿制度。道德风险产生的损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基于无法确定责任承担者,需要相应的裁决机关,如可以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决,由社会相应的国家机关承担经济责任的具体落实,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中,可以按月或年给予相应的物质、经济补偿,相关制度应由法律作出划分、明确职责。

四、法律对社会责任的规范

(一)法律保障

社会责任在规制道德风险时,不仅应有自身的制度规定,更应依靠法律的保障,建立一个健全、公平、公开的社会责任保障体系,可以规制道德风险的频繁发生,降低道德风险带给社会和个人的损害。如果缺失了法律保障,容易导致社会责任承担和分配的不公平,不仅无法实现社会责任在道德行为中规避道德风险的目的,反而会对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产生二次伤害。法律制度规范下的社会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落实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促进法律和社会责任在规避道德风险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司法监督

社会责任制度的存在需要立法上的有力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法律的监督。以法律公平与法律正义的评价为标准,通过社会责任的公平承担,营造一个善良、淳朴的道德风尚社会,需要由司法机关在社会责任的落实过程中全面进行监督。使司法在惩恶扬善中将优良的道德的传统传达给每一个社会公众。通过司法的监督,有效、公平、公正的将社会责任落实到位,使社会责任在道德风险中承担应有的责任,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合理解决,净化社会道德风气。

(三)协调管理

法律不仅保护私权不受侵害,更维护着社会公共道德,巩固法律权威。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强化舆论正面宣传,依法公平公正审判,使权利得到保障,道德不断弘扬。通过法律公平公正的参与社会责任的分配和管理,保障有限的社会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作用,将社会责任作为道德风险规避的重要手段,构建一个不仅是物质文明极大富裕的国家,且精神文明得到十分重视的社会。

一个良好的社会,不仅是法治健全完备的社会,更是一个有良好道德风尚的社会。当缺失了基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人便对法律只剩下本能的恐惧而非崇高的信仰。当违法的收益大于法律惩处付出的成本时,必将有人冲破法律的约束寻求违法收益。这样不仅无法用法律保护社会秩序,反而促使其在道德中寻找到了违法的内心自在。弘扬道德文化传统,不仅需要公平公正的法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积极的参与到其中,主动的实施道德行为,严格遵守法纪,敢于和不道德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使“赠人玫瑰,手有余刺”转变为“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正如“法律和正义在一个国家成长发育,不仅仅是通过法官持续地坐在其椅子上待命,警察局派出密探,而且是每一个人必须为此做出自己的贡献,每一个人有使命和义务,当任意妄为和无法无天的九头蛇,敢于出洞时,就踩扁它的头。” 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不仅需要物质生产的进步,也依赖于社会和谐稳定、精神文化极大发展。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重视社会精神文明构建,弘扬精神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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