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

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研究

发表于:2015-06-09 13:36:00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孙正华

【摘要】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司法公开的迫切需要;是服务审判执行、保障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重要途径。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服务人民群众,坚持服务审判执行,坚持服务司法管理,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努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着力在设施建设、深化应用、资源整合、安全保障四个方面实现新发展,全面提升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旨在借助互联网开放式的特性,采取新技术新举措,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呼声,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关键词】 法院信息化、司法公开、阳光司法、三大平台建设、研究

人类社会形成伊始,信息传递便成为社会共同体得以型塑与联结的关键因素。不同的信息传递方式影响社会交往与运转的诸多方面。如何在社会中传递与交换信息便成为区分不同社会的一个关键。据此可将社会分为:口头传播时代、文字与印刷传播时代、电子与信息传播时代。思想与表达载体的不同深刻影响到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国家活动的方式甚至内容,致使国家与司法活动呈现差异颇大的样态。在口头传播时代中,盛行的是口头化的司法型态,审判的口头化在所难免,当面、直接、论辩式的在场审判甚至现场审判颇为流行,而缺乏上诉审、多级审。在文字与印刷传播时代中,带有书面化色彩的司法型态相当流行,案卷的制作与使用成为常态,上诉审也制度化。由此,间接、书面的审判成为与口头审判并列的重要司法型态。那么,在电子与信息传播时代中,尤其在当下所谓的“信息社会”中,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司法在公正、效率等方面正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传统的司法以及司法管理模式已经不能较好应对。

一、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一)法院信息化建设既是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又是司法实践的有益探讨和创新。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要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法院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抓手,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心。⑴

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于2013年10月9日在京召开,研究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息化工作的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紧紧抓住影响审判质量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适应信息时代新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及司法审判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以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公正。

2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司法为民和政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以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全国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工作服务法院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运用信息化建设等新科技手段推进司法公开,既是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又是司法实践的有益探讨和创新。因此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维护管理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各级法院主要工作的重中之中。

(二)信息化建设下的司法公开是满足老百姓对司法公信的新要求、新期待的重要举措。

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⑵其后100多年内,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相继将公开审判原则体现在国内立法之中。直至今日,这一原则已经在世界范围被广泛接受,并形成了公开审判的国际标准。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都确立了公开审判原则。传统意义上,司法审判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呈现为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宣告判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但因为场地限制,能够现场旁听的公众只是少数,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通过信息化平台将“审判公开”向“审判信息公开”转变:从审判行为的公开转向文件、笔录和各种数字信息的公开;从个案公开转向普遍公开;从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转向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与依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申请公开并行。⑶

老百姓对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关注度前所未有的提高,虽然他们对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定、严谨精深的法律逻辑不甚了了,但对于关注的一些公开案件,总是以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朴素的道德观点出发加以评论。人民群众期望的公平正义,不仅应当是实在的、及时的,还应当是可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这就要求司法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多次用到“阳光司法”一词来突出强调完善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所要达到的目标,因为阳光照耀下的司法将更加富有公信力。司法的阳光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标尺,也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互联网是现代社会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是民意表达的重要平台,是人民监督的重要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在平民社会中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

法治对人权的保障,体现在当事人能在第一时间知道自己所涉案件的进展情况。随着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权利保障意识的增强,他们急切要求知悉人民法院的运作机制以及自己享有的权利。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旨在借助互联网开放式的特性,采取新技术新举措,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呼声,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

二、当今网络时代的网络舆论和随互联网技术发展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影响。

 互联网的诞生与应用,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社会化媒体、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新理念及其新实践,为我们建立了一个规模庞大、四通八达、使用便捷的网络通讯系统,使得信息作为最有效、最有价值的社会资源,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改变着人们的互动方式。⑷

(一)司法公开是法院的天职。

司法公开是宪法规定的原则,落实好这项原则是人民法院的天职。落实司法公开也是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刚性需求。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对于司法公正的认可度,法院内部与社会有时是很不对称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公开的程度还不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了解不够,由于不了解就容易产生对法院的不理解、不相信、不支持。全面推行司法公开,实际上也是对近年来法院工作自身实践经验的总结。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对司法的公正性有了更多的认同和支持,这样也更便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二)庭审网络直播与“阳光司法”。   

1、庭审直播是政府和公众的共同需求。法院庭审活动是以法官为中心,原、被告及其各自的律师、证人共同参与的交互活动。从审判业务的角度来讲,数字法庭是指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装备,通过扩展、延伸传统的审判法庭功能,适应新的庭审需求,达到强化庭审效果、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开的现代化审判场所。此项措施对于普及法制教育,增加人民知法、守法的具有重要的意义。网络直播庭审现场,将法院庭审现场展示给大众,从而满足与案件有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有效促进审判程序的公开与公正,最大限度地接受民众的监督,真正的做到“阳光司法”。

2、庭审直播技术上的可行性。现代视频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图像压缩技术、流媒体传输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都已经十分成熟,足以满足庭审直播的实时视频使用需求。通过与ADSL、CDMA、WIFI等传输技术与网络视频服务器相结合,完成信息采集、传输、实时视频、管理和存储的全过程,通过个人电脑、移动(手机)等多种设备进行网上直播。也就是说,在技术上完全具备实现庭审直播的条件。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阳光司法”。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宪法确立的治国方略,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就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作为社会舆论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网络舆论逐渐增强了对社会进程的影响力。

1、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中国目前拥有超过三亿的庞大的网民数量,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不可小觑。网络舆论是民众对于公共事务通过信息网络公开表达的具有影响力的意见,是民众通过互联网对政府管理以及现实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政治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司法公正需要很多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处理好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司法自有其逻辑,不应完全受制于民意。司法独立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司法机关与民主之间的距离是最大的。一般大众有时并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和证据,对某个事物的评判往往凭借他人提供的信息或材料,具有单方性。每当这种这时候,激愤的情绪往往会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如周正龙案、“药家鑫”案等这些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均有对案情具有倾向性的引导和未审先断的评论,容易造成法官屈于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应有的独立性。

当然,司法不受外界影响也并不意味司法机关可以不接受舆论监督。司法与民主之间适当的距离并不意味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全然对立的。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的腐败形势与其他领域同样不容忽视,这决定了司法活动也同样需要接受舆论监督。在有些情形下,舆论还可以使司法者摆脱其他外部力量对司法活动的不法干预,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2、法院在网络舆论环境中的作用。现代社会,司法公正与互联网的关系较为微妙,二者各自所体现出来的正义价值与言论自由价值原本互不冲突,但在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崇尚自治的司法与以强大民意为后盾的舆论监督之间的矛盾却不可回避。尽管网民中也有披露当事人隐私;对肇事者侮辱、谩骂的声音,但公众的意志在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也促进了司法高效、快捷的处理问题。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各级法院及政法机关能够处理好网络环境中的因素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就能真正的实现“阳关司法”,让司法照耀在阳光之下。

三、人民法院如何向人民群众公开审判工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 号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⑸

(一)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意义、目标和要求。

1、充分认识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重要战略举措。人民法院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2、努力实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基本目标。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建设与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通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准确把握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1)统一规划,有序推进。人民法院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规划下,立足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2)科技助推,便捷高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通过建立网上办案系统与司法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有效对接机制,实现各类信息一次录入、多种用途、资源共享,既方便公众和当事人查询,又避免重复诉讼,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3)立足服务,逐步拓展。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在资讯提供、意见搜集和信息反馈方面的作用,逐步开发其在远程预约立案、公告、送达、庭审、听证、查控方面的辅助功能,提升互动服务效能。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纪检监察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

1、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的科技化与规范化建设,利用政务网站、12368 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平台、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

2、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3、人民法院应当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2)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3)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4)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4、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完善转化流程、传送机制和备份方式,充分发挥电子卷宗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便民利民方面的功能。

5、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人民法院的开庭公告、听证公告,至迟应当于开庭、听证三日前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布。

6、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查阅场所。   

(三)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

1、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政务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政务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2、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对这项工作设置任何障碍。各级人民法院对其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质量负责。

3、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把握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维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结合案件类别,对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对于因网络传输故障或技术处理失误导致当事人信息被不当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程序及时修改或者更换。

4、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便捷有效的查询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按照关键词对在该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确保裁判文书的有效获取。

5、最高人民法院率先推动本院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并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内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四)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1、人民法院应当规范执行信息的收集、交换和使用行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异地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执行信息共享。

2、人民法院应当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执行立案信息;(2)执行人员信息;(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4)执行措施信息;(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6)执行裁决信息;(7)执行结案信息;(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

3、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2)执行风险提示;(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

4、人民法院应当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

5、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并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1)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5)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

6、人民法院应当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五)相关工作机制。

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要切实处理好局部与整体、一般与重点、当前与长远、横向与纵向、规模与效益等五个关系。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导全国法院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制定推进规划,开发配套软件,确定评估标准,定期督促检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统筹辖区内法院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完善实施细则,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要把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和技术条件,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2、做好统筹协调,完善配套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明确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司法公开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提升一线人员在司法公开工作上的责任心、积极性。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指导责任,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偏差。

3、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的检查评估,要采取督查、抽查和自查相结合的方式,注重三大平台运行的系统性、顺畅性和有效性,不能只追求排名和指标,更不能搞形式主义。要扎实做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宣传工作,确保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举措为公众知悉,受公众检验,被公众认可。

四、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误区和需注意的问题。

(一)坚决摒弃“旧换新”思想,牢固树立“超前”意识。

信息化建设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平台,各级法院要坚决摒弃把信息化建设简单的理解为“无非是采购些新设备,换些新产品,设计些新软件”,领导干部以及负责信息化建设的部门要采取适度超前的建设模式,要有一个在短时期或未来一段时期内好用、不落伍和不淘汰的理念,牢固树立“超前、节约和高效”意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要在“科学预算、专款专用和量入为出”的前提下,对采购的信息化系统设备货比三家和论证招标,拿出具体可行的高性价比方案。同时又要充分考虑信息化建设兼容、资源共享和预留升级空间问题,储如在购买计算机等硬件设备时,考虑内存处理速度和存储容量,在宽带和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等网络建设时着重考虑带宽传输速度,方便日后用户增加和升级换代,防止因系统容量小、处理速度不够、传输带宽受限等造成系统不堪重负而重复建设。

(二)坚决摒弃“坐等靠”思想,牢固树立“学习”意识。

信息化建设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各级法院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要坚决摒弃“坐在办公室,等上级来安排,靠上级来培训”,走在高科技时代信息化产品日新月异的最前沿,要在工作之余对当下的高科技知识和新技术产品,如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新事物新领域有股学习的狠劲和钻劲,不仅要融会贯通各类信息化知识,还要熟练掌握各类高科技设备和信息化软件,并能熟练操作使用。努力打造一支信息化意识强、水平高和能力卓越的高素质队伍,不断提高法院司法服务的科技水平和科技含量,提升司法服务的宽度、广度和深度。

(三)坚决摒弃“藏掖捂”思想,牢固树立“公开”意识。

信息化建设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抓手,各级法院必须要坚决摒弃“怕出丑、怕亮相、怕公开”的狭隘观念,牢固树立“司法公开、服务为民”至上意识,切忌把信息化建设和实际办公搞“两张皮”,成天把信息化建设和司法公开喊在嘴上,而对于人民群众通过短信、微博和涉诉信访提出的各种问题,以一种担心害怕和本位主义的心态,采取遮遮掩掩、支支捂捂和躲猫猫的耍太极手法。要顺应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和群众对司法公开的现实需求,在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遵循“能公开尽量公开”的原则,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努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各类问题和意见建议,合理引导网络舆论走向,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总之,通过信息化建设,网络信息的传播以及老百姓对司法公信需求的及时反馈,在与老百姓真诚的沟通中,真正实现公信力的持续回升。“不谋全局不足以谋一域,不谋长远不足以谋一时”。信息化建设作为树立司法公信的助推点,在司法建设中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和广泛的影响力,是以科技力实现司法公信的良好开端。持之以恒地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营造宽松的发展方式,强化保护和落实人民利益,才能满足老百姓对司法公信的新要求、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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