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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第四届法治政府研究方阵高端论坛顺利召开

发表于:2019-09-06 09:05:00

法治政府研究方阵高端论坛是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牵头,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和东南大学法学院五家理事单位组成的智库型法治政府高端论坛。

参加此次会议的有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教授,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邝璐副处长,江苏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王兵处长,安徽大学副校长程雁雷教授,东南大学副校长、东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佑勇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周户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宗泽教授,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肖金明教授,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彭宇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王青斌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毛惠西书记。此外,来自《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江海学刊》等学术期刊单位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南开大学、安徽大学、广东海洋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上海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深圳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河海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的学者以及来自各部门的实务专家等80余人出席了此次论坛。

一、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东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孟鸿志教授主持。

东南大学法学院孟鸿志教授

东南大学副校长、东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佑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教授分别为大会致辞。

周佑勇教授首先代表会议承办方对各位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法治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新时代,教育法治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治不同其他领域法治建设的一个最大特色就是要充分彰显法治的教育功能,既要尊重法治的一般原理、观念和基本精神,更要充分反映教育作为育人的本质属性和客观规律。只有把教育法治的这个基本理论问题搞清楚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下教育立法、执法及司法审查等领域的问题。随后,周佑勇教授进一步阐述了对以上三个领域研究的必要性及不足之处,期待通过本次会议的研讨,为助推我国教育行政法治的发展建言献策、贡献智慧。最后,周佑勇教授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结出丰厚成果。

东南大学副校长周佑勇教授

王敬波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马怀德会长进行致辞,向各位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指出法治政府研究方阵在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当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肯定了此次会议选题的重要意义,教育法治议题具有很强的时代性,是教育学、法学以及其他学科交叉融合的领域。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

专题报告(一):学位制度研究

本阶段的专题研讨由安徽大学副校长程雁雷教授、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邝璐副处长主持。

安徽大学副校长程雁雷教授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邝璐副处长

河海大学法学院王春业教授以“论法治视野下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的变革——兼论《学位条例》的修改”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王春业教授指出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目前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肩负着对学术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职责,但是这种实质性审查职责面临一系列现实困境,难以适应现实的需求,如难以应对庞大的毕业生群体、专业性不够等。因此必须推动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由实质性审查向宏观监督管理以及学位纠纷解决转变,微观的职责应下放给学位分委员会及答辩委员会,为此需要完成一系列制度建设。

河海大学法学院王春业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法学教育研究》编辑刘璞副教授以“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与权利边界——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修改”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刘璞副教授认为现行《学位条例》对学位授予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标准不统一,从学位授予设定权的法律属性与权利边界等问题进行了报告。认为通过修改《学位条例》明确学位授予权的权限范围,细化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是化解纠纷与争议的有效途径。学位授予单位在学术自由权的内在限制下可以规定学术标准,坚持司法对学术的尊让,法律以不抵触原则审查学术标准,学位授予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在大学自治的范围内依法规定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对其进行高强度的合法性审查。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刘璞副教授

上海大学党政办法务办副主任陈敬根副教授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协助行为:法律性质与权限边界”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陈敬根副教授首先根据上海13所高校区别了两层级和三层级学位评定主体架构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不同职权范围,对理论与实践中关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所主张的“权力让渡说”和“权力授权说”提出质疑,认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不具有独立性,应认定为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因此陈敬根副教授表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权限边界应从“协助”入手,在应然层面不超越学位委员会的法定职权,而对于部分在沪双一流建设高校规定中的实然界定超出应然界定范围的现象,陈敬根副教授认为这是有违教育法治和职权法定原则,应予以改正。

上海大学党政办法务办副主任陈敬根副教授

东南大学法学院李煜兴副教授以“授权抑或许可: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属性辩证”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李煜兴副教授首先引出学界对学位授权行为性质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行政授权,另一种认为是行政许可。《学位条例》中的“授权”并非为行政法上的行政授权,其并非政府固有职权;同时,我国学位授权虽具备行政许可的形式特征,但欠缺行政许可的实质要件,即行政许可解禁和受益的本质属性。基于此,李煜兴副教授认为学位授权审核实际上是政府行政权介入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制过程,应当从放松规制强度、优化规制方式、提升规制有效性、建构规制程序机制等方面加强对学位规制者的规制。

东南大学法学院李煜兴副教授

深圳大学法学院高俊杰老师以“基于非学术事由撤销学位的法律规制”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高俊杰老师首先介绍了陈颖案,认为该案件涉及撤销学位的法律性质、法律适用、过错担责及违法时限过长等问题,并引出论文研究的主题——违法授予的学位时间较长,如何处理法的安定性与社会稳定性的权衡。高俊杰老师认为,第一,学位撤销的本质是对违法授予学位的纠错,应定性为行政撤销而不是行政处罚。第二,我国的学位授予是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的混同,《学位条例》第17条同样适用非学术事由的学位撤销。第三,对于非学术事由撤销学位行为应分情形处理,一般情形下应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当法律安定性原则对社会稳定的需求大于依法行原则所欲追求的严格合法性时,学位撤销应受制于法不溯及既往、遵守时限以及违法性截断等理念。

深圳大学法学院高俊杰老师

评议环节

在评议环节,河海大学校长助理邢鸿飞教授、《法学论坛》吴岩主编和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伍劲松教授进行发言。

河海大学校长助理邢鸿飞教授首先从论文选题、行文结构等方面肯定了5位报告人的论文。随后,邢鸿飞教授就“学位制度研究”这一主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针对学位授予权和学位授予的性质,邢鸿飞教授认为学位授予权是一种许可,是行政权的体现,而具体的学位授予行为则是一种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为。第二,对于学校内部的学位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邢鸿飞教授认为修订中的《学位条例》需要做好顶层设计。

河海大学校长助理邢鸿飞教授

《法学论坛》吴岩主编认为《学位条例》修改应当与教育发展相匹配、相适应。吴岩主编指出,在教育实践当中,对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授予并没有太多的争论,而对博士学位的授予争议则比较大。吴岩主编认为学位授予是大学的一种自治行为,不同的学校要求都不一样。但是应当明确的一点是,不能把学术成果的发表负担转嫁到学生身上,应当对大学在这方面的自治行为作出限制。

《法学论坛》吴岩主编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伍劲松教授在评议阶段指出,高俊杰老师的论文选题独到,逻辑严密、从个案切入以小见大,体现了作者深厚的理论功底。在论文中,作者指出陈颖案中的司法程序存在不正当之处,关于本案的实体内容,作者也认为必须坚持学术的归学术的基本原则,不能将其交给与学术无关的机构处理,这体现了作者的学术良知。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伍劲松教授

专题报告(二):教育执法与纠纷解决机制

本阶段的专题研讨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谭宗泽教授、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肖金明教授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谭宗泽教授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肖金明教授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孔繁华教授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之定位与完善”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孔繁华教授以“中山大学博士生黄某诉中山大学案”为切入点,认为教育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纠纷解决途径,属于行政救济途径。高等教育领域的申诉制度根据申诉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分为“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我国高校教育申诉制度的进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与系统化的问题;特殊救济途径与一般救济途径的有效衔接的问题;逐步扩大司法审查对教育争议的受理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规定教育申诉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和受理范围。最后,对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非正式途径和正式途径进行了延伸思考。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孔繁华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建设处高延坤副处长以“高校教师惩戒之司法救济——基于53件高校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的考察”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高延坤副处长指出,高校教师惩戒权的法定性及其具备的社会公权力属性使得采取司法救济来实现教师权益的保护成为必然。随后,高延坤副处长以现有53例高校人事争议的案例分析了高校教师惩戒司法救济的现状:在受案范围上,法院的自由裁量会将一部分争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在法律适用上,法院未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而大量将人事方面的法律规范作为结论性裁判依据或者参照;对校规监督也只依靠法院的自由裁量,争议适用的标准各不相同。因此,高延坤副处长提出应当扩大争议的受案范围、确立校规适用机制并限制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来完善高校教师惩戒的司法救济。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建设处高延坤副处长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高杭老师以“关于教育行政执法跨部门协同问题的若干思考”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高杭老师首先提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亟需加强跨部门协同,然后从行政机关、社会力量以及基层街镇组织协同等方面介绍了跨部门协同的实践情况,并认为协同机制建设存在协同模式较为单一、协同生态显著失衡、协同权责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跨部门协同水平,高杭认为需要强化各级政府对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整体性领导,充分尊重地方自主权,鼓励多种跨部门协同模式的探索,加快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与服务平台建设,打破部门间“信息鸿沟”。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高杭老师

南开大学法学院杨杰博士以“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性质界定及其制度完善”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杨杰博士认为学位撤销学位点存在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撤销,第二种国学委强制撤销,第三是国学委对自始违法的学位撤销。通过分析论证,杨杰博士认为这三种撤销学位点类型分别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与行政纠错行为。基于类型化的分析,杨杰博士提出应从树立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理念、优化撤销学位点的权力配置。制定明确详尽的撤销标准、改进撤销学位点的救济方式、创新撤销学位点的信息公开、加强学位授予单位的自我规制等方面推进撤销学位点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南开大学法学院杨杰博士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圆博士以“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逻辑——‘于艳茹诉北京大学违法撤销学位案’判解”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张圆博士首先就“于艳茹案”的主要案情与判决概要作了简单的介绍。随后,张圆博士借助“于艳茹案”就正当程序原则的效力根据和基本内容作了说明。一方面,在正当程序的效力根据上,通过《行政处罚法》等类型法中既定程序的类推适用填补《学位条例》的程序漏洞。另一方面,在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上,以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来衡量程序的正当性。最后,张圆博士归纳和梳理了由“于艳茹案”引出的正当程序原则的一般司法逻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圆博士

评议环节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王青斌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副院长喻少如教授和东南大学法学院熊樟林副教授进行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王青斌教授表示,针对孔繁华教授的报告,要理顺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不可能的,校内申诉主要是针对争议本身所进行的,行政申诉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行为,但执法监督是不解决争议的。针对高延坤副处长的报告,王教授指出,高校对教师的惩戒与对学生的惩戒是否一样,也构成一种特别权力关系,他对此持保留意见。学校与教师的关系,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到底存在多大的差别,王教授认为对教师的处理是可以参照企业的劳动争议进行的。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王青斌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副院长喻少如教授对高杭老师的论文点评认为,论文聚焦于教育行政执法,问题意识明确,但是文章的规范性有待补强,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治理的逻辑下要注意机构改革;第二,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是一个过程,在不同阶段有不同协同方式;第三,结论在政治上是正确的,但是结论的得出还是应该沿着教育行政执法的逻辑进行思考。关于杨杰博士的论文,喻少如教授认为本文的亮点是进行类型化思考,具有精细化的特点,但是作者对学位点的撤销的性质界定存在逻辑悖论,学位点的撤销应该是行政许可后的监管措施。

西南政法大学喻少如教授

东南大学法学院熊樟林副教授对杨杰博士和张圆博士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点评,他认为这两位博士的论文选题和内容都不错,但仍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论文在对重要文献的梳理上还有待加强,建议选择的案例一定要更适合所要分析的问题,另外在研究方法的运用上,还可以更进一步斟酌。

东南大学法学院熊樟林副教授

专题报告(三):大学治理与政府监督

本阶段的专题研讨由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周户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蒋红珍副教授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王周户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蒋红珍副教授

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张显伟教授以“高校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诉求”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张显伟教授首先指出规范性文件是高校行使公共权力的重要依据,想要真正地实现依法治校,离不开法治化的规范性文件。张显伟教授然后从形式法治、程序法治和实质法治三个层面对高校规范性文件提出要求。形式法治是从名称、形式、签署、格式、用词遣句、结构等技术性角度对高校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程序法治是从程序阶段及基本正当性程序制度贯彻方面对高校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实质法治则是从内容方面对高校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最后,作者认为高校规范性文件设置权力的同时,应规定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一致、权责匹配。

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张显伟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李大勇教授以“公立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李大勇教授指出,高校董事会作为作为我国高校办学管理模式的新探索,增强了公立高校与社会的交流合作。而进一步分析高校董事会章程的功能定位、董事会成员组成与产生机制以及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后,可以发现董事会的组成与产生在成员条件和选拔程序上存在缺陷。董事会成员权利义务无法实现对等和匹配,权利实现与义务履行缺乏一定的保障机制。最后,针对高校董事会存在的问题,李大勇教授认为,董事会应当处理好与高校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良性的运作。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李大勇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伏创宇副教授以“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框架中的学术抄袭认定”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伏创宇副教授指出,就学术抄袭而言,学理与司法实践援引私法的理论资源对之进行解读,忽视了学术抄袭认定背后的公法意涵。对学术抄袭的认定应当摆脱私法认识的窠臼与纯粹法解释主义的路径,置于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的二元框架下进行考察。国家立法授权高校对学术抄袭进行认定,既蕴含了国家权力在抄袭认定上的退让,进而赋予高校学术自治的空间,又要求高校积极落实抄袭认定标准、组织与程序的保障义务,避免学术自治逾越内在的界限。最后,伏创宇副教授提出,我国立法应当设定抄袭认定组织与程序的基本原则,保留必要的司法审查,从而避免高校在抄袭认定规则供给上的恣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伏创宇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杨靖文老师以“大学自治与政府规制的动态平衡——重塑政府与大学的伙伴关系”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杨靖文老师首先对中世纪、近现代及20世纪后期国家与大学关系进行了简要回顾,认为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大学自治的限度会呈现不同样态。其次,宪法上有关学术自由的规定与保障,最早出现于德国,大学自治是实现学术自由的传统制度性保障。最后,政府在介入高校事务上,应尊重大学自治传统与学术使命,采取直接管制措施要坚守依法干预的底线与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采取评估引导激励等间接措施不得损害学术自由,进而重塑以实现学术自由为旨趣的政府与大学伙伴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杨靖文老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徐键副教授以“论高校教育惩戒的法律性质”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徐键副教授认为,高校教育惩戒具有非难性,据此,消除不当状态的措施、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对措施、学术评价、预防性不利益措施不宜被纳入教育惩戒。关于惩戒的定性存在纪律处置措施、社会罚和惩戒罚三种观点,在理论上,高校教育惩戒有纪律处置措施和惩戒罚两种观点,司法实践中则存在行政处罚说与社会罚说两种认识。高校教育惩戒具有两种构成,据此,高校教育惩戒宜定性为社会罚之一的类社团罚,国家应主要通过开除学籍的介入性立法等方式发挥规范作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徐键副教授

评议环节

在评议环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江苏省社科院、《江海学刊》编审张春莉老师和中南大学法学院徐靖副教授进行发言。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认为几位发言人的论文从不同的视角对目前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收获很大。教育立法主要围绕两个层次、三方关系展开,大层次上包括了国家、高校、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从学校内部小层次上,主要是校方、教师、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但大家对高校教师权利的保护重视还不够,教师处分的法定原则不明确,容易造成大学教师因为上课拿捏不准而受到处分,期待大家在教师行政处罚法定的问题上多加关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

江苏省社科院、《江海学刊》编审张春莉老师认为五位老师的选题很具有时代意义,紧密联系新时代中国教育行政法治问题研究的主题,视角独特,观点纷呈;其次各位老师既具有敏感的问题意识,又能对问题提出制度设想和完善的建议;最后各位老师运用前瞻性眼光进行探索并进行了深入总结,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以中国教育行政法治为知识路径,提供了思考新时代中国教育行政法治问题的不同途径。

江苏省社科院张春莉研究员

中南大学法学院徐靖副教授表示,在我国现行教育法治框架下,使用“大学自治”四个字是否合适,现行法律法规使用的是“自主管理,民主办学”,这与“大学自治”有所区别。此外,政府与高校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政府可以宏观指导和监督,但不能介入高校管理,此举合法性值得商榷。最后,对于惩戒来说,该文章只有惩戒的概念,没有外延展开,而外延内容关涉到惩戒法律性质的界定。

中南大学法学院徐靖副教授

专题报告(四):教育公平及其他教育法治问题

本阶段的专题研讨由东南大学法学院龚向和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教授主持。

东南大学法学院龚向和教授

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以“中国普法运动四十年实效分析:以中小学生法治认同为例”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王敬波教授从宏观的角度上探讨了中国教育法治的发展,谈及三个核心问题,并具体提出若干观点。首先,教育法治问题,王敬波教授围绕着教育法治方面提出三个观点:第一,教育法治是国家法治,社会法治的连接点;第二,教育法治是法治和德治并行的结合;第三,基于教育的育人功能,学校是学生脱离家庭身份走向社会身份的桥梁。其次,法治教育问题,王敬波教授围绕着法治教育提出三个观点:第一,法治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强化国民认同感。第二,法治教育是公民养成的前提条件。第三,法治教育是决定法治国家的基础。没有法治教育,就没有法治国家,两者互为表里。最后,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王敬波教授提出,第一,法治教育是科学,不是运动。第二,当前的教育实践过度拔高了道德教育,但却忽略公民教育的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

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彭宇文教授以“教育法的地位再探——从32年前的一篇论文谈起”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彭宇文教授以32年前发表于《教育研究》的《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浅探——教育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文为切入点,首先回顾了近年来关于教育法地位研究的基本情况,总结了研究呈现的发展性、阶段性和静态性特征。其次,彭宇文教授指出,在新时代,教育法成为独立部门法对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最后,彭宇文教授提出,应当从思想基础、学术基础、立法基础、队伍基础、社会基础等方面,抓住教育法独立地位建设的关键点、突破口,推进新时代教育法治的建设。

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彭宇文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涂鑫颖助理研究员以“均衡:平等受教育权与招生自主权的常态关系研究”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涂鑫颖助理研究员首先通过四组文献检索,指出相关理论研究的缺乏,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实践中权利约束权力的思维观念的培养。其次,作者认为在分析受教育权利所包含的学习权利、教育的机会均等、义务教育的无偿化等具体内容时,需要将相关内容的实现提升至更高的层次。最后,必须在权利制约权力的思维视角下对高校自主招生权作“权力”或“权力-权利”的性质认定,并协调高校、国家、社会、公民等主体,切实参与到维持平等受教育权与招生自主权均衡状态中,进而实现权利保障,助力法治国家建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涂鑫颖助理研究员

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廖伟伟助理研究员以“当代美国大学亚裔招生政策的法律本质——学生录取公平组织(SFFA)诉哈佛大学案考察”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廖伟伟助理研究员在论文报告中首先交代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即中美贸易战对中国学生申请留学产生的影响;其次,廖伟伟助理研究员指出论文主要研究美国大学的招生偏好和种族歧视问题。论文有三个结论:第一,学生录取公平组织(SFFA)对亚裔存在歧视;第二,哈佛大学的招生政策仅表面上符合正当程序和大学自治原则,实质上存在种族偏见;第三,本案将对大学招生产生重大影响。作者指出,本案对我国的启示是,虽然司法审查的难度较大,但是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实现权益保障。

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廖伟伟助理研究员

浙江大学法学院肖洒博士以“高校预录取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肖洒博士认为高校为争夺优秀生源,与学生签订承诺高额奖学金、入校后可重新选择专业的预录取协议违反了教育部的相关规定。高校在行使行政法规范授予的招生权时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与学生签订的预录取协议是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与合意性的双重特征,因此产生了不同于民事合同与行政处分的特殊规则。行政协议的本质是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了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以行政协议要受到行政法规范的约束。

浙江大学法学院肖洒博士

安徽大学法学院隋世锋博士以“论《教师法》修改的五大维度”为题进行主题报告。

隋世锋博士认为《教师法》的修改应当从立法目的、教师法律身份、教师权利义务、规范结构、立法技术五个方面明确其具体内容。立法目的方面,需要回应师德师风失范问题,从权益保障走向兼顾权益保障与行为规范;教师法律身份方面,需要贯彻分类治理的精准立法理念;教师的权利义务方面,需遵循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明确教育惩戒权和隐私保护义务、不得歧视的义务;在规范结构上,应考虑增加程序性规范,同时纠正硬法规范软法化的问题;立法技术方面,从立法依据、兜底条款、语词表述、协调一致等方面提高修订的科学性。

安徽大学法学院隋世锋博士

评议环节

在评议环节,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法学杂志》编审刘宇琼老师和东南大学法学院刘启川副教授进行发言。

刘练军教授表示,非常认同王敬波教授文章的分析框架和研究结论,但在法治实践波动状态下,普法运动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此外,通过强化宪法教育,唤醒公民身份意识在实践中具有多大的可行性仍值得商榷。其次,关于彭宇文教授的论文,刘练军教授认为,从学术基本理念来说,教育法是否能够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也有争议。最后,廖伟伟研究员的论文对“学生录取公平组织(SFFA)诉哈佛大学案”进行考察,但是对我国能有多大的启示作用仍需探讨。

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

刘宇琼编审首先表达了对主办方的感谢,随后,刘宇琼编审就教育公平问题,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域外国家的教育法制等多个维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刘宇琼编审提出,如何处理教育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建立常态的、与时俱进的教育修法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之一。另外,刘宇琼编审指出,以《学位条例》为例,在博士学位授予中,学位授予单位的裁量权边界也是值得研究和深思的问题。最后,刘宇琼编审重点就廖伟伟助理研究员的文章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法学杂志》刘宇琼编审

东南大学法学院刘启川副教授首先指出王敬波教授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在人文社科领域是非常值得提倡的,认为彭宇文教授对32年前文章的回顾,反映了我国教育立法的发展以及法治建设的成就,并提出了教育法独立的标准是什么的疑问。关于涂鑫颖老师的报告,刘启川副教授认为其问题意识还不够明显,提供的数据和得出的结论二者关系不够深入,并提出了高考招生和高校招生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肖洒同学提出的问题很好,但是归纳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应当明晰预录取协议与普通协议之间的区分。隋世锋博士的引用很好,修法态度应当是明确的,对于《教育法》的修改立场还需要持续关注。

东南大学法学院刘启川副教授

在会议四个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中,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孟星宇博士、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彭宇文教授等与会代表还作了即兴发言,并针对教育行政法治相关问题阐述了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毛惠西书记主持。

毛书记表示此次会议非常成功,成果十分丰硕,最后代表东南大学法学院对前来参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会务组同学表示衷心的感谢。

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毛惠西书记

最后,由东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孟鸿志教授对会议进行总结。

孟鸿志教授指出,这次会议的组织和整个过程都比较成功,论文涉及面广,论文质量高,大家发言水平也比较高,后续将把大家思想和观点凝练好,形成有价值的系列智库研究报告,期待大家继续关注和关心这次会议成果,期待各位嘉宾再聚东南大学!

来源: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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