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工委、省级政法各单位、省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省内高校法学院(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在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法学会《关于推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政法委、省委依法治省办、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法学会《关于在全省推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甘肃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规则》(见附件1),经省法学会研究,采取从现有专家库中优选和组织相关单位推荐遴选两种方式,分两批组建甘肃省省级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和甘肃省省级法律咨询专家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法学会收集目前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法治甘肃智库、甘肃省扫黑除恶专家库成员名单,根据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需要,从中优选部分成员,报请甘肃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聘任为甘肃省省级法律咨询专家库第一批成员,并从中选择若干人聘任为甘肃省省级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
二、请各单位按照《甘肃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规则》中规定的法律咨询专家遴选条件及分配的名额(见附件2),推荐甘肃省省级法律咨询专家人选,填写《甘肃省法律咨询专家登记表》(见附件3,电子版请在甘肃省法学会官方网站法学研究栏自行下载),经单位审批后,并将扫描后的电子版于4月15日前报送省法学会研究部。经省法学会审核并公示后,遴选聘任为甘肃省省级法律咨询专家库第二批成员,并从中选择若干人聘任为甘肃省省级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的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遴选标准、程序和时限,推荐上报甘肃省省级法律咨询专家人选。
联 系 人:姚亮峰
联系电话:0931-8419298
邮 箱:gssfxhyjb@126.com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13号统办三号楼一楼省法学会研究部
附件:1.甘肃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规则(试行)
甘肃省法学会
2023年4月3日
甘肃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关于推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政法委、省委依法治省办、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法学会《关于在全省推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的实施意见》,指导推动省市县三级建立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保证各项工作规范运行,特制定以下规则。
第二条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是为法学法律专家学者参与党委和政府重大政策论证、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矛盾纠纷调处、重大信访件化解等法治实践的重要平台,旨在依托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法律咨询专家库,发挥法学法律专家法治建设“智囊团”“思想库”“人才库”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助力,为平安甘肃、法治甘肃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推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聚焦当地党委、政府最关心、人民群众最关切的首要法律问题,与其他法治服务方式相结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在党委、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由法学会牵头负责,党委依法治省(市、县)办、人大法工委、政法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推动落实。省市县三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应加强组织领导,法学会应履行牵头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发挥职能,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推动建立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法律咨询专家队伍,完善运行机制,丰富工作载体,落实保障措施,凝聚工作合力,构建党委领导、法学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首要负责人带队、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领衔、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高效运行、保障有力,以及主要领导靠前指挥、率先垂范,主管领导直接抓、抓具体、抓到底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局面。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成立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指导小组,在法学会设立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的谋划部署、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监督考评,以及任务确定、委托受理、审批审核、项目实施等工作,将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 专家、专家库建设及管理
第六条 省法学会按照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原则,采取从现有政府法律顾问、人大立法顾问、法治甘肃建设专家库中优选,以及组织相关部门在各学科各领域法学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中推荐等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遴选法律咨询专家,组建法律咨询专家库,并从法律咨询专家中优选确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组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市(州)、区(县)法学会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法律咨询专家库、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并指导乡镇(街道)建立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团队。
第七条 各级法学会根据法律咨询专家擅长的专业领域,按照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实际需要,结合重大决策论证、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矛盾纠纷调处、重大信访积案化解等工作任务,将专家纳入不同法律咨询专家组分类管理。根据法律咨询专家研究专长,1名法律咨询专家最多可以同时进入两类专家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 法律咨询专家遴选条件:
(一)专家原则上应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但根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和相关行业领域、新兴技术等需求,可遴选非法学会会员;
(二)政治素质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
(四)司法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经验丰富,有行业公信力和美誉度,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五)有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法检公司、高校、党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退休法学法律专家,以及省内优秀律师予以优先考虑;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党纪处分的;
(七)没有其他不适宜担任法律咨询专家的情形。
第九条 法律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制和退出制,从现有相关专家库优选产生或单位推荐并经法学会审批确定的法律咨询专家,由法学会颁发法律咨询专家聘书,优选确定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的颁发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聘书,聘任期为2年。对法律咨询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聘期届满后可根据需要续聘;对不符合条件、不能正常履职的可解聘、退出并补充。
第十条 法律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与委托项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享有主动书面申请或者授权参与指定委托项目的权利,接受委托项目之后开展委托项目的专业论证;
(二)提请有关部门对委托项目相关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三)对法律咨询专家相关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经推荐,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培训、交流、考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五)获得必要的工作经费、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费或劳务费。
第十一条 法律咨询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认真履职尽责,及时、公正地提供法律服务;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法律咨询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身份从事与法律咨询专家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办理与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如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严格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咨询专家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二)本人与委托项目所属机关单位、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专家意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程序退出:
(一)经审查不再符合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基本条件的,由聘任法学会予以解聘。
(二)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可以向聘任法学会申请辞聘。因工作原因调出甘肃省且无法承担咨询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无法参与咨询工作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程序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或未完成委托项目任务的;
(二)不接受管理,拒绝履行、怠于履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义务的;
(三)未经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授权,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名义擅自发表咨询委托项目意见,或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名义擅自开展与咨询委托项目无关业务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学会管理规定的。
第十五条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法律咨询专家,根据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指导小组的安排,参与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的工作,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参与地方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草拟和论证工作,对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制定和重大决策事项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咨询论证;
(二)参与重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金融借贷等涉稳重大事项决策,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建议和方案,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三)参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和某一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矛盾纠纷,以及党委、政府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堵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重大疑难历史积案化解,就重大疑难司法案件和信访案件,提供专业法律参考意见建议或释法解疑;
(五)参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规范执法司法权运行、健全执法办案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强化执法责任追究、提升干警依法履职能力等改革事项开展研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六)参与其他重大法律咨询事项。
第十六条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法律咨询专家,可根据相关单位邀请并申请同级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专家的名义参与法律咨询等工作,需要专家团队协助时,可提请法学会协调专家库其他成员予以帮助办理,任务完成后应形成报告,及时向法学会报备。
第三章 工作内容及流程
第十七条 各级法学会依托法律咨询专家库、法律咨询专家库,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法律咨询专家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地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实践,通过开展专题调研、提供法律咨询、形成权威意见、推进成果转化等方式,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为党委政府排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为高质量发展助力。
第十八条 各级法学会应围绕党委、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主动与党委、政府、人大、党委依法治省(市、县)办、党委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联系协调,共同研究确定需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工作项目。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可就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项目,向指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项目委托需求,指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委托项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委托单位,对决定不接受委托的告知其理由。如委托事项重大,可适当延长决定受理时间。
第二十条 对研究确定和接受委托的项目,由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从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法律咨询专家库中选定3至7名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专长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和法律咨询专家,组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确定小组负责人,小组负责人一般应由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担任。
第二十一条 承担项目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在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小组负责人负责,组织专家组制定工作方案,尽职尽责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指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并在30天之内完成项目,综合专家意见,形成法律意见书或咨询报告连同相关资料卷宗,报指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复杂疑难项目需延长时间的,经报请指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二十二条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在形成法律意见书或咨询报告过程中,如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形,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予以确定,并在法律意见书或咨询报告中明确列出少数人的意见。法律意见书或咨询报告应包括委托事项、咨询内容、咨询意见、主要依据、理由阐释等基本内容,并由参与工作的专家共同签名。
第二十三条 指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上报的法律意见书或咨询报告认真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意见经指导小组办公室责任人签字后报送党委、政府或反馈委托单位,并留存副本及相关资料卷宗。
第二十四条 经指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如完全不同意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法律意见书或咨询报告的,可直接决定审核不通过,并向党委、政府报告或委托单位反馈,同时返回承担项目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如原则同意,在出具审核意见和签字时,应针对有异议的部分列明相应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党委政府和委托主体收到法律意见书或咨询报告后,及时向指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咨询项目结项通知书,决定全部采纳或部分采纳咨询的,还应作出法律意见书全部采纳或部分采纳咨询意见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应在项目结项后30日内将该咨询项目相关资料报法学会备案,备案材料作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提供咨询服务的考核评价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经指导小组办公室同意,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法律咨询专家受邀参与法律咨询等工作的,原则上参照以上流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法学会负责应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和党委政法委,将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政法工作专项经费等途径予以保障,并协调解决指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及相关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承担的委托项目,采取项目制经费管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主体参照《甘肃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解决法律咨询专家的报酬及出差、办公经费等支出,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相关资料支持。
第三十条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法律咨询专家因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法学会应加强与党委政法委、党委依法治省(市、县)办、人大法工委以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信访、扫黑除恶办、综治中心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注重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与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制度有效衔接,与已开展的法学法律人才库、专家库、会员之家、法律诊所等工作有机结合,建立任务交办、项目委托、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等常态化制度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创新工作模式,为法学法律专家参与法治实践提供平台。
第三十二条 法学会应建立人才培养制度,通过学习培训、调研考察、交流研讨等方式,对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法律咨询专家开展培训,不断提升其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三十三条 法学会应主动征求有关方面对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情况的意见建议,根据参与法治实践的情况、咨询意见采纳情况等,对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法律咨询专家进行考核,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质效。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推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和特色亮点,以及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团队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讲好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故事,扩大知晓度和影响力。
第三十五条 法学会应结合“三抓三促”“主动创稳”“铸忠诚警魂”等工作,加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的推动力度,层层实行动态管理,全程开展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召开推进会、调度会、座谈会等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推动制度机制和工作模式创新,着力打造“精品品牌”。对工作滞后的地方,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甘肃省委政法委、甘肃省法学会审定后印发实施,由甘肃省法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市州法学会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甘肃省法学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