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学会
甘法会发〔2020〕18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法学会工作规则》和《甘肃省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法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各研究会,各大专院校法学院(系):

《甘肃省法学会工作规则》和《甘肃省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28日省法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期,省法学会拟成立一批研究会(包括民法学研究会、刑法学研究会、商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一带一路”法学研究会、检察学研究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律师学研究会、法律文化研究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教育法学研究会等),各单位也可动员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根据研究领域自行申报有关研究会。为避免研究领域和对象交叉、重叠,确保研究会筹备工作有序开展,请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将成立研究会的初步意向(包括研究会名称、召集人、依托单位等)于11月10日前报省法学会,经省法学会研究同意后再开展具体筹备工作。

联系人:姜聪 0931—8418579 13909424672

邮箱:gsfxbjb@126.com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统办3号楼104室

甘肃省法学会

2020年10月9日

甘肃省法学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甘肃省法学会(以下简称省法学会)的职能,规范省法学会工作,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省委和省政府工作大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开拓创新,坚持从严要求,积极推进组织体制、工作机制、运行方式创新,把法学会建设的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更好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

第三条 省法学会按照自身特点,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法学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省法学会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五条 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临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2、推举常务副会长;

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4、必要时可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

5、聘任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省法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应认真履职。理事、常务理事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第四章 会长会议

第七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八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长会议。

第九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

1、听取本会重要工作报告,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决定增补、变更、免去或撤销常务理事、副会长,并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

2、研究决定重要课题研究计划,审定重要研究成果;

3、研究决定研究会的设立和调整;

4、研究制定重要规章制度;

5、其他需要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五章 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

1、学习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以及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2、研究决定省法学会机关重要工作安排和有关事项;

3、其他需要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的日常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提议可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六章 学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是省法学会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机构,在省法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对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规划、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等进行评议;

2、参与组织省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

3、参与组织评选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

4、对设立研究会进行论证或评议;

5、对省法学会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为省法学会领导机构的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6、参与省法学会重大法学研究、咨询事项的协调工作;

7、承担省法学会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

8、承担省法学会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省法学会机关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已经省法学会2020年9月28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生效。

甘肃省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甘肃省法学会(以下简称“省法学会”)研究会的发展,加强对研究会的服务管理,规范研究会的活动,提升研究会建设水平,切实发挥研究会职能作用,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是根据经济社会、法治建设、法学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的,隶属于省法学会的学术研究组织,不作独立社团登记。

第三条 研究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中国法学会章程》和省法学会有关规则,积极参与省法学会有关工作和活动,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务实、有效的研究,服务法治实践。

第四条 研究会是省法学会团结与组织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省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研究会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研究会的任务

第五条 组织本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六条 参与立法规划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参与执法、司法实务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努力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更好服务于法治甘肃建设。

第七条 参与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及相关研究单位主办的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活动,完成省法学会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开展法学交流与合作,发现、培养、举荐法学法律人才,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研究会的组织

第九条 研究会原则上由不少于50名成员组成。研究会成员应当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且为本领域研究能力较强、学术活跃度较高的专家学者或实务工作者。鼓励跨学科专业人员加入相应研究会。

第十条 研究会设理事会,理事从研究会成员中产生。研究会理事应当参加研究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具体执行细则由各研究会自行制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法学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研究会理事人数的10%。研究会应在依托单位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协助会长、副会长做好本会日常工作。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团结和奉献精神的知名学者专家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从政治素质好、学术潜力大、有奉献精神和协调能力的青年学者专家中选举产生。

研究会会长一般不兼任省法学会其他研究会会长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责处理研究会重要日常工作。研究会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也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研究会可以根据需要,经过审查,确定若干团体会员单位,作为研究会实施重大课题研究的重要依托。

第四章 研究会的设立

第十五条 设立研究会应当根据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实际需要和法学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基本不交叉、不重叠。

2、本领域有相当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学者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

第十六条 成立研究会应当向省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含研究会的名称和拟研究的对象、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和力量、设立该研究会的相关理由、研究会领导机构建议名单等。

第十七条 省法学会研究部负责接收成立研究会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经省法学会机关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程序提交会长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组织听取学术委员会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八条 设立研究会由省法学会会长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经省法学会会长会议审议批准的研究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研究会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的主要议程是听取筹建情况说明,通过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通过研究会章程等。

第二十条 研究会召开成立大会后,应及时向省法学会报送会议情况报告。省法学会经审定后对会议选举结果进行批复。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成立后,作为省法学会下属二级研究组织,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并接受省法学会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原则上不设立分支机构。对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省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省法学会根据研究会近三年开展活动等情况,对研究会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后,由省法学会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研究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学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年会、研讨会、专题会、座谈会、报告会、学术讲座等形式,活动成果应当及时报省法学会。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应当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促进学术成果转化,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课题研究、发表论文、撰写专报、开展立法调研等形式。研究会可以自主发布课题,也可以承接省法学会委托课题,引导和鼓励研究会成员申报各类课题研究等。研究会应当及时将课题成果和成果转化情况报省法学会,省法学会对研究会的学术活跃度和贡献率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每年应当召开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研究部署研究会年度工作、重大活动,酝酿讨论理事会人员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应当配合省法学会开展工作,包括承办论坛、承接课题、组织征文、咨询论证、推荐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及优秀法学成果等。

第六章 研究会的换届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换届。特殊情况,省法学会会长会议可决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理事会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完成换届的准备工作。换届前6个月应当将换届方案报省法学会批准,换届方案应当附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及新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研究会成员名单。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换届方案由省法学会会长会议审议决定。换届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召开研究会换届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审议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听取换届情况说明,通过新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第三十条 研究会换届后,应当及时向省法学会报送换届会议情况报告。省法学会经审定后对会议选举结果进行批复。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在届中需要调整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应当由研究会会长会议研究后事先提出方案,报省法学会按有关程序批准。

第七章 研究会的撤销、分立和合并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法学会会长会议决定撤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精神,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警告或责令整改未限期改正的;

(二)届内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工作处于瘫痪状态,经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三)届内连续两年未向省法学会提交研究成果,未通过省法学会年度评估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期一年以上仍无法完成换届的;

(五)经研究会会长会议研究自行提出撤销申请的;

(六)失去存在必要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在听取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省法学会会长会议决定研究会的分立或者合并。

第八章 对研究会的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全称为“甘肃省法学会XX研究会”。研究会及其成员开展工作、对外宣传、接受采访等都应当严格规范使用研究会名称。

第三十五条 省法学会支持研究会开展工作,及时向研究会传达上级文件和精神;加强省法学会与研究会之间以及研究会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搭建多层次交流平台,推动跨学科、跨部门、跨区域的学术研究;建立和拓展渠道,促进对研究会及其成员、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加强对研究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研究会的工作水平。省法学会由研究部承担联系、指导、协调、服务研究会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省法学会鼓励和支持研究会与各学术机构、实务部门开展合作与交流,但事先应当向省法学会报备。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报省法学会。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开展活动的经费以自筹为主,如开展学术活动经费一时难以筹措的,可以向省法学会申请适量经费支持。申请经费采取一事一批,研究会一般应当于开展活动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及预算方案。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为促进研究会的发展,激励研究会常态化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省法学会将定期公布研究会学术活动评估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法学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作规则、研究会

主送:各市州法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各研究会,各大专院校法学院(系)

抄送: